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4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街XX号XX苑XX号楼XX室。
负责人: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大道XX号。
负责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故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404执1693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边区
审 判 员 刘保祥
审 判 员 吴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