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

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2818号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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