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2818号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