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8146号
原告:榆林市泓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长青小区14栋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648240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海口)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南路与上郡南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D19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南段榆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504488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榆林市泓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3年11月2日,原告榆林市泓乐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泓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原告榆林市泓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