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6943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洪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1元、财产保全费3861元,合计910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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