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60号
申请人:苏州韬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岳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3658667L。
法定代表人:凌根木。
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325247。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韬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05万元,并已投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