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166号
申请人:太仓市恒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归庄区利民南路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X5GM4K。
法定代表人:周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325247。
法定代表人:王强。
申请人太仓市恒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恒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8391元。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太仓市恒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提供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39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