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韬运贸易有限公司、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60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韬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岳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3658667L。
法定代表人:凌根木。
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325247。
法定代表人:王强。
申请人苏州韬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05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