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040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雄,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告:***,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诉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