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银、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0402号
原告:**银,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告:***,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银诉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银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6元,由原告**银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