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5871号 原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21年7月5日就华东区域体验中心总包工程集采(江苏标段)进行招标,根据《2021-2022年度华东区域体验中心总包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江苏标段)》招标须知的要求,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并在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底单上传当代置业招标官网。原告就上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并按照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指定账户。项目开标后原告并未中标,被告应及时向原告退还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但直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均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5日,被告发布《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华东区域体验中心总包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江苏标段)》,就华东区域体验中心总包工程集采(江苏标段)进行招标,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并要求在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底单上传当代置业招标官网。原告表示其系2021年7月15日收到上述招标文件,在2021年7月16日将10万元保证金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并按要求将汇款单上传。原告对此提交了银行电子受理单予以证明。 原告表示,投标早已结束,被告曾经电话通知原告未中标,但是始终未予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已将1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应依约退还保证金。原告表示投标早已结束,被告已明确电话通知原告未中标,被告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故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 案件受理费1187.33元,由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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