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初字第82号
原告**。
被告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85号柏悦商务大厦24室,组织机构代码55294690-2。
代表人XX。
被告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3525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金御天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85号柏悦商务大厦27-70室,组织机构代码579536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同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金御天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