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建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9660号
申请人: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6352575Q,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林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市新建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88002624E,住所地苏州市宏葑三村****。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昆山市玉山镇顺帆南路。
申请人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市新建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市新建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江苏诺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诺信担保[2019]第1635号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市新建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