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3民初4837号
原告: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林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6352575Q。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华,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彦伶: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28号1号楼4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79521。
原告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与被告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加好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同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华、沈彦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州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神州通公司支付同德公司工程款866132元及利息69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4日,实际以866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同德公司就神州通公司巴城项目营销体验区精装修工程硬装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格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神州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同德公司承包了神州通公司发包的项目名称为昆山巴城项目营销体验区精装修工程硬装部分,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后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昆山巴城项目营销体验区精装修工程硬装部分,工程地点为昆山巴城镇XX路北侧、XX路西侧,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结合总价包干,暂定总价为人民币213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叁万元),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为30天,付款方式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同德公司支付合同价10%的履约金给神州通公司;2、墙地砖施工完成经神州通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30%给同德公司;3、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神州通公司支付至合同价的70%给同德公司;4、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神州通公司归还同德公司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无息);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5%为质保金。在施工期间,神州通公司对工程又进行增加和设计变更,故工期延长至2018年6月2日竣工。同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由双方合同约定的上海信戴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戴公司)完成审价,审价结束后,信戴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三方确认了此项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2日,审核后结算造价为2357132元。2018年5月28日,同德公司向神州通公司开具了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神州通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支付426000元、2018年7月27日支付213000元、2018年8月9日支付500000元和2018年9月10日支付352000元,合计共支付149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原意,优先权的适用是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为前提。从遵循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关于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神州通公司应于结算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尾款给同德公司,2019年12月30日双方约定的信戴公司完成结算出具结算确认书,现神州通公司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按照法律规定同德公司作为承包人有权就神州通公司应付工程款在昆山巴城项目营销体验区精装修工程硬装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神州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事实:同德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18年4月28日神州通公司(甲方)与同德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昆山巴城项目营销体验区精装修工程硬装部分发包给同德公司施工,工程内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内容(含甲方提供的统一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部分材料的采购、加工、施工、安装,与甲供材料、甲分包单位的配合、成品保护,直至满足交付使用需要的一切工作。承包方式为,施工方以包工(甲分包除外)、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甲方对业主有关装饰工程的全部承诺方式施工。合同开工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工程价款双方约定,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结合总价包干,暂定总价为213万元,详见附件《合同工总价汇总表》;合同总价包含各类材料采购(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加工费用(含甲供材料)以及运输费用、卸货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堆放费用、短驳费用、安装费用(甲分包材料除外)、辅料费用、管理费用、保险费用、检测费用、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工程保洁费、验收费用、技术服务(包括深化设计、技术指导和监督等)费用、深化设计增加工程费用、维修费用、措施费、利润及税金、风险金、水电费,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承诺如有错误,由承包人负责。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确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包含在其他已经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做调整,意即:任何的缺漏项的错误皆有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如下:1、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2、本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3、本合同图纸范围以外的施工工作,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处理;4、变更价款的原则和顺序见签证专项条款。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支付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至甲方;2、墙地砖施工完成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30%;3、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4、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归还乙方合同价10%履约保证金(无息);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5%为质保金;6、余留结算价5%作为质保金,由甲方代扣,待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7、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各期工程款前,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合同附件中的拟中标清单对各分项工程量以及单价、合价等作出了约定。2019年12月30日信戴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其中载明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日,该公司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2357132元。同德公司和神州通公司在该确认书上盖章确认。神州通公司向同德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491000元,同德公司向神州通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7月7日同德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6613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神州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同德公司与神州通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真实有效。同德公司已经按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装修施工并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神州通公司应当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现双方约定的质保期都已届满,而神州通公司未到庭举证证明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同德公司要求神州通公司支付工程款8661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神州通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确认神州通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其中748275.4元自2020年1月6日起,117856.6元自2020年6月3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涉案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在神州通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同德公司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同德公司向本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尚在神州通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故本院确认同德公司可就神州通公司位于昆山市西侧的昆山巴城项目营销体验区精装修工程硬装部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在欠付工程款866132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8661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748275.4元自2020年1月6日起,117856.6元自2020年6月3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原告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就被告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西侧的昆山巴城项目营销体验区精装修工程硬装部分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866132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8元,由被告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XXXXX37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苏 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