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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7765号
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东牌山。
经营者:钟海年,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毛凯捷,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羿天明。
被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6日,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吴功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