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581执9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058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20050100360000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12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