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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2576号
原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乡新城村南街西二巷**。
负责人:史孝中,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女,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1单**。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高平市神农镇东沙院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财务科长,住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矿长助理,住晋城市紫竹园小区**楼****。
第三人: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羿某,任董事长。
原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31日,原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以其证据存在瑕疵,待收集完毕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73元,减半收取13136.5元,由原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建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