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倪国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806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到位13529.5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相关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敦胜
审 判 员 汪 磊
审 判 员 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翔
书 记 员 汪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