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333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鉴定费1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