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333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鉴定费1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