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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芳云,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芳军,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良,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系家中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芳良,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881ME02194847,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傅竹街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祝明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四都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881ME02194847,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南街1号。

负责人:毛金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亿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963159975(1/4),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淤前村西念29号。

法定代表人:童水芬,执行董事。

上诉人***、***、郑芳云、郑芳军、****、郑芳良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傅筑园村委会”)、江山市四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都镇政府)、衢州亿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繁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芳云、郑芳军、****、郑芳良以与被上诉人傅筑园村委会、四都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芳云、郑芳军、****、郑芳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芳云、郑芳军、****、郑芳良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1367.5元,由上诉人***、***、郑芳云、郑芳军、****、郑芳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骆忠新

审 判 员 姜秀莲

审 判 员 熊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丽娜

代书记员 郑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