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6144号
原告: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0JEJ1N。
法定代表人:薛期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澈力格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名京九合院锦荟苑14号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753211A。
法定代表人:李元。
原告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5元(原告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若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理 贾旖旎
书 记 员 惠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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