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西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8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0JEJ1N。
法定代表人:薛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澈力格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753211A。
法定代表人:李元。
申请人西安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7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未央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0106内存款143769.44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未央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0106内存款143769.4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6101126019161011233375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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