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新发工业区1、2、3、4号。
法定代表人:丁孔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光路17号现代城华庭5栋22A。
法定代表人:吴然辉,总经理。
上诉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珈伟光伏照明项目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过程中引起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