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8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新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8417C。
法定代表人:丁孔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光路**现代城华庭**22A用代码:914403006837917955。
法定代表人:吴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庆,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卓公司提起一审诉讼,请求判令:一、珈伟公司支付宏卓公司电梯安装费1191076元,并从宏卓公司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珈伟公司负担。
珈伟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宏卓公司赔偿珈伟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57801元(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二、宏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施工完毕使案涉电梯达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标准并向珈伟公司移交电梯;三、满足付款条件,珈伟公司付款后宏卓公司按珈伟公司支付的金额交付发票;四、本案诉讼费由宏卓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一、珈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宏卓公司电梯安装费1189076元;二、珈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宏卓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1890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宏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珈伟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619元,反诉费622.5元,合计16241.5元均由珈伟公司负担。
上诉人珈伟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宏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2.改判宏卓公司支付珈伟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57801元;3.判令宏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施工完毕使案涉电梯达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标准并向珈伟公司移交电梯;4.判令满足付款条件,珈伟公司付款后宏卓公司按珈伟公司支付的金额交付发票;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宏卓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及第八条第4款等均对施工期限及逾期竣工等作出明确约定,现电梯因宏卓公司的原因一直未能竣工,事实清楚,宏卓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宏卓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拖延,造成电梯未能按期安装完毕,是宏卓公司过错所致,并非珈伟公司未提供安装条件。施工前,宏卓公司已对现场进行勘查,确认现场已具备电梯的安装条件,但在施工过程中又多次提出整改,要求增加费用,对于宏卓公司增加、扩大的损失,珈伟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珈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宏卓公司答辩称:一、宏卓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二、珈伟公司拖欠建筑施工总包方的工程款,导致总包方撤场,工地停水、停电,导致宏卓公司无法再进行后续安装,珈伟公司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珈伟公司逾期缴纳上诉费,本案应当视为珈伟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中,珈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水电费缴费凭证及部分电梯安装现状的照片。本院认为,珈伟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珈伟公司支付剩余电梯安装费等款项的条件是否已成就以及宏卓公司是否应就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珈伟光伏照明项目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约定:“安装完毕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15日内珈伟公司付清合同总金额的45%的款项即867015元,质保期满一年后,珈伟公司支付剩余的5%的合同款……珈伟公司……为宏卓公司提供施工便利条件,负责与其他施工方的工作协调……珈伟公司根据宏卓公司施工要求,在宏卓公司施工相应层面或施工处提供适用临时施工及调试用电,提供施工人员生活用水等……”由此可见,宏卓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电梯安装义务,须以珈伟公司依约提供施工便利条件等配合义务为前提。本案中,自监理单位于2018年3月21日审查同意开工时起,宏卓公司多次致函珈伟公司进行相关整改以配合电梯安装施工,但珈伟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予以整改并通知或催促宏卓公司继续施工,直至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由于与珈伟公司的纠纷撤场,导致宏卓公司在已履行19台电梯的安装义务后仍有部分电梯施工工作尚未完成,故系因珈伟公司的原因致使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依照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但是,考虑到宏卓公司确仍有4台电梯的全部安装工作未能完成,其劳动力、材料用工费等成本支出亦相应减少,故在宏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诚信原则,本院酌情减少珈伟公司应付电梯安装费10万元。一审法院按照《珈伟光伏照明项目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关于珈伟项目1-DT5水钻原底坑底板及地下室底坑的协议》等合同约定,判令珈伟公司支付相关新增费用并无不当。因此,珈伟公司应向宏卓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1089076元(1189076元-1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关于逾期利息支付标准和起算时间的认定,本院亦予以维持。
由于系因珈伟公司未履行在先义务导致宏卓公司未能按时履行电梯安装义务,珈伟公司主张宏卓公司因此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因珈伟公司的原因导致电梯施工停工至今已三年左右时间,且珈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依约履行设备、材料保管义务,故宏卓公司主张相关设备、材料存在折旧、毁损,须重新评估进场安装费用,具有合理性,珈伟公司要求宏卓公司径行继续履行安装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发票等问题,珈伟公司可在足额付款后另行向宏卓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珈伟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1089076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890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19元,由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49元,由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70元;反诉费622.5元,由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2元,由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47元,由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  春  景
审判员 李  兴  旺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惠惠(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