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08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北环大道10020号综合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7955。
法定代表人:吴然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5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人民币588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对于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一审受理费用人民币11329元,本院依法予以追缴。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款项人民币612086.5元,其中人民币8436.5元划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329元划付案件受理费,余款人民币592321元(本金人民币58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4321元)已经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