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31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庚洋,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2239号新能源大厦A座3楼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7955。

法定代表人:吴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逸、张莹,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被申请人要求,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执保33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保全申请人价值949562元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了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海王支行账号为41×××73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申请人价值949562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海王支行账号为41×××73的账户,冻结金额以94956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少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