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33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2239号新能源大厦A座3楼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7955。
法定代表人吴然辉。
本院受理上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49562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6执保3170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海王支行账号为41×××73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949562元为限。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海王支行账号为41×××73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94956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姚 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