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3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光路17号现代城华庭5栋22A。
法定代表人:吴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庆,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庚洋,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案外人李某向被上诉人转让其对上诉人享有的债权,上诉人对于该债权的形成以及金额均持有异议,在无充分证据证实案外人李某和上诉人对诉争债权进行过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应追加案外人李某作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诉争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以及具体金额。原审未追加案外人李某参加本案诉讼,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黎  康  养
审判员 李  东  慧
审判员 陈  俊  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汉贞(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