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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河南省交院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91民初15852号
原告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姜炎涛,院长。
委托代理人季君,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交院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清正路**
法定代表人杨磊。
本院受理原告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河南省交院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2元,减半收取6381元,由原告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镐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