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穗丰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中穗丰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特26号 申请人:中穗丰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西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抚顺矿业集团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办科员。 申请人中穗丰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矿业集团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矿开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丰华公司称,1、申请撤销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21]第025号裁定书;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作为合同监理人(申请人),要求合同委托人(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监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抚顺市仲裁委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仲裁员实属枉法裁决行为,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应予以撤销。二、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在立案时,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有仲裁协议等是否符合仲裁受理条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抚顺市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符合仲裁受理条件,但在开庭审理后,却作出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的裁定,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抚矿开发公司称,同意仲裁委的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抚矿开发公司与申请人丰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请抚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21年5月26日,抚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丰华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以及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合同产生的争议仲裁案。丰华公司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监理酬金867,851.74元和逾期付款损失157,463.11元,合计1,025,314.85元;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2021年8月9日,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抚仲字[2021]第025号裁定书,认为:“申请人请求给付的款项为国家地质灾害专项资金,该项目法人为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负责资金支付管理工作。本案须将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列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与申请人丰华公司未签订仲裁协议,故本案不在仲裁管辖的范围之内,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裁定:(一)、驳回申请人丰华公司仲裁申请;(二)本案仲裁费19,678.00元(申请人丰华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丰华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为“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本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丰华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 丰华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丰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抚矿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请抚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仲裁协议。双方明确表示在仲裁阶段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管辖均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事项符合仲裁管辖适用范围及仲裁协议约定事项,故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抚仲字[2021]第025号裁定书以“本案不在仲裁管辖范围之内”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定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支持。 丰华公司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丰华公司提出仲裁员有枉法裁决行为,但并未提交确认该行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对丰华公司该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抚仲字[2021]第025号裁定书。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抚顺矿业集团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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