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699号
原告:上海道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531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99号B2幢607室(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峻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GE0106号。
法定代表人:**一。
原告上海道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峻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上海道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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