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9526号
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春潮路**。
法定代表人周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进恒,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沟狮滩******
法定代表人李生初。
被告李国伟,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7.50元,由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肖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