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2118号
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沟狮滩南弄7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生初。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潘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