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41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代理人:应鑫龙,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街道沟狮滩南弄7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生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凌霄
代书记员 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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