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6061号之一
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临丁路699号综合大楼4幢5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峰(特别授权),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边清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施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