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1042号
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临丁路699号综合大楼4幢573室。
法定代表人杨天发。
委托代理人何云笑,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坝2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洪建华。。
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程留会
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
人民陪审员 钱荫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胡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