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吴区君乐隆管道五金经营部、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526号
原告:新吴区君乐隆管道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NRF876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32-117。
经营者:钱乐英,女,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惠良,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红,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29363359N,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638弄333号。
法定代表人:邹银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吴区君乐隆管道五金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新吴区君乐隆管道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吴区君乐隆管道五金经营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吴区君乐隆管道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60元,由新吴区君乐隆管道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娄丛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