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异69号
案外人:***,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案外人:***,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人: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638弄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地下1层车位70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3年3月13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异议请求,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李 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