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道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西双版纳道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终2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合县镜湖中路135号。
主要负责人:李梅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威,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韩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道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二期正元智源小区1-9栋20号。
法定代表人:肖桂英,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恒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公路局太和分局2楼。
法定代表人:王一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元,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青阳物流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道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县恒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徐永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江波
审 判 员 严钦华
审 判 员 谭洪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陈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