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印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材(内江)玻璃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嘉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5民初1340号
原告:中建材(内江)玻璃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凤翔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应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资中县明心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巫家坝国际机场二楼8206、8212、8213号。
法定代表人:艾琮竣,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徐远生,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中建材(内江)玻璃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徐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原告中建材(内江)玻璃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徐远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内江)玻璃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建材(内江)玻璃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徐远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7元,减半计取5268元,由原告中建材(内江)玻璃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辉负担。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谭  春  英
人民陪审员 孙  正  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军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