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印建设有限公司

**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9民初1220号 原告:**,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KGL9D4D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竣,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99226991D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天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7FGX1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诉被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天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以双方对诉争事项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准予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962元,减半收取1589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另一半158981***退还原告**。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