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印建设有限公司

嘉印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313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嘉印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云南嘉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国际机场(原百事特商务候机楼)二楼8206、8212、8213号。 法定代表人:**竣,总经理。 上诉人嘉印建设有限公司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20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嘉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与被起诉人订立的《建造师聘用协议》第九条第九项约定:“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所在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再次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但昆明仲裁委员会答复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仅能受理其中一项,对于上诉人“请求解除《建造师聘用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受理,并且针对不能受理并给出合理理由,也未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件。针对本案,上诉人自2021年9月起分别多次向昆明仲裁委员会、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昆明仲裁委员会、官渡区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上诉人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云0111民初20137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涉案《建造师聘用协议》第九条第九项约定:“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约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中介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提交上诉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