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802民初288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耀星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P44HJ70)。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大商会建材市场15-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99226991D)。
住所地: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国际机场二楼8206、8212、8213号。
法定代表人:**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原系嘉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人员,现住址不详。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耀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耀星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耀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