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印建设有限公司

玉龙县黄山镇广园石材店、嘉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02民初1575号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广园石材店。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嘉和石材市场14幢4-5号。 经营者:***,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系***配偶。 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竣。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国际机场(原百事特商务侯机楼)二楼8206、8212、8213号。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广园石材店与被告嘉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广园石材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广园石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玉龙县黄山镇广园石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