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5执异36号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中兴路**、百丈东路787、799、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H5M9U6R。

负责人:钟家祥,该分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中兴路**丈东路787、799、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12492536。

负责人:孙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沿区路**会信用代码913302256102622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信用代码91330225768539433B。

法定代表人:吴志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雅富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南路**用代码9165292476379975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2018)浙0225执3706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包商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红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沙雅富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雅富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徽商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批复等材料。

本院审查查明,包商宁波分行与富红公司、华一公司、沙雅富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浙0225民初9503号民事调解书。因富红公司、华一公司、沙雅富宏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包商宁波分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以(2018)浙0225执3706号案件立案执行。

2020年4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批准同意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包商宁波分行并开业。202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公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2021年1月6日,包商宁波分行与徽商宁波分行签订《分户资产转让协议》,将主债务人为富红公司的案涉债权及相关权利等转让给徽商宁波分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包商宁波分行已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并将案涉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徽商宁波分行,且相关业务转让承接事项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故债权转让应予以确认。申请人徽商宁波分行已经取得上述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现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本院(2018)浙0225执37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晓瑜

审 判 员 夏志勇

审 判 员 叶 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