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阳五金有限公司、某某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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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546号



原告:***阳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工业园区园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PQD5X。




法定代表人:邹礼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杰,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8539433B。




法定代表人:吴志定,职务不详。




原告***阳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阳五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鲁平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