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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恢32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4AC2X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卢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10254008D。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吴寿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86794104H。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白鹤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吴寿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8539433B。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寿国,男,1958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朱玲妹,女,1959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吴晓琦,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H6046709900(香港),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吴琦,男,1981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5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2115623.9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寿国、吴琦、朱玲妹名下持有的保险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吴寿国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旦门村256号房地产,本院已查封,该房地产系集体土地上的建房,暂无法处置;其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依乡解放东路城东新村的房地产,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对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95号房地产本院已拍卖,截至2022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到位执行款24242391元,本案执行到位执行费109515.62元。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尚应履行执行款1787323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3月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健鹰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吴寿国、朱玲妹、吴晓琦、吴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恢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