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2005号
原告:浙江小陆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小南海镇下章村长龙山1号。
法定代表人:傅瑞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区金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定。
原告浙江小陆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小陆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浙江小陆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小陆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小陆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汪智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江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