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902执恢427号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9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按约定履行部分义务后未继续履行,因此本案依法恢复执行,现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欠款清偿完毕,申请人也已递交结案证明,但本院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因此全案未执行完毕,但本次恢复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902执恢427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