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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某某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349号 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 被告:***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7元,依法减半收取4143.5元,财产保全费2849元,合计费用6992.5元,由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