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929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399弄1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一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